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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024-08-23 16:08IT之家(清源)34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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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8 月 23 日消息,IT之家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于今天正式发布。

《指南》旨在为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指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则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广告”,不是广告的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相关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广告进行认定。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

互联网平台用户利用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该用户是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发布互联网广告,或者利用人工、算法等方式干预自然排序、影响展示效果、附加购物链接并构成广告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认定为广告发布者。

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下同)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通过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通过语音提示方式的,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提示其为“广告”。

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置专门区域,显著标明“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该区域内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可以认定区域内广告具有可识别性。

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通过显著标明“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该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中的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联网广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构成广告的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查处下列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

《指南》还提出如下要点: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初次违反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鼓励其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

对于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鼓励广告发布者作出“本广告使用AI技术”“本广告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本广告AI术生成等提示。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南,完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为平台用户履行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义务、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等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平台用户依法进行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行为。

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南,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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