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7 月 3 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发布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该修订草案并完成首轮征求意见。此后,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自 2000 年施行以来,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立法,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手段、作用对象等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加剧了治理复杂性,现行办法亟需修改完善。此外,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相继修订制定,网信等部门围绕网络生态治理、互联网账号管理、人工智能信息服务等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亦需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此次修订已被列入《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在准入与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符合要求的网络资源。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培训、考核。在运行规范方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用户账号管理,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管理等制度,及时对注册账号信息进行动态核验;对于超过 6 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互联网账号,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合理提示、暂停或限制功能直至注销账号等措施。草案同时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九类禁止内容,并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炒作重大形势政策、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等不良信息。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增设了“平台信息服务”专章。草案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并为用户提供屏蔽特定对象、禁止转载或评论、拒绝接收私信等防护选项以及快捷取证功能。此外,草案还规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机构的签约账号管理,要求平台加强入驻核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另一新增专章为“智能信息服务”,对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进行专门规范。草案明确,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其相关技术的基本原理、主要运行机制、训练数据来源等信息。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应当依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相关标识。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智能信息服务,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扰乱网络舆论或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草案还要求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与平台信息服务直接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在招聘、调度、考核等环节确保算法透明、公平、合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结合互联网治理实践,建立了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增设了限制账号功能、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等管理措施,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做好衔接。IT之家注意到,草案同时明确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aw@cac.gov.cn,或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1 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 100044),信封上请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 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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