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价格 25 万(含)元以上的补贴 15000 元

2024-09-04 18:40IT之家 - 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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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9 月 4 日消息,今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中提出,支持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车再购买新车。购买新车为燃油车的,价格 5 万(含)至 15 万元的补贴 6000 元,价格 15 万(含)至 25 万元的补贴 10000 元,价格 25 万(含)元以上的补贴 15000 元;购买新车为新能源汽车的,在燃油车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 3000 元。

其中还提出,对个人消费者购买 2 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含投影仪)、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含嵌入式、家用中央空调)、热水器(含壁挂炉、小厨宝)、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含集成灶)、空气净化器、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含电压力锅)、电风扇、家用冰吧、洗碗机、净水器、智能马桶(含马桶盖)等 17 类绿色节能家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成交价格的 15%,对购买 1 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给予产品成交价格 5% 的补贴。消费者购买家电商品时,在支付环节直接享受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数量,有国家政策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他情况另行规定。后续根据专项活动实施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可增补商品品类。

IT之家附《江苏省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和《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推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速智能化、绿色化、健康化的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有效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出如下方案。

一、支持领域及方式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 号),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的,根据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和提前报废时间,按照 1 万元~4.5 万元 / 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提前报废且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按照 3.5 万元~14 万元 / 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按照 3.5 万元 / 辆予以补贴。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将报废 2014 年底前购买的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切块资金的支持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农机报废更新。根据《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支持 20 马力以下拖拉机报废最高补贴标准从 1000 元 / 台提高到 1500 元 / 台;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 50%。结合省情实际,新增粮食烘干机等农机的报废更新补贴,补贴标准按现有购置补贴额的 30% 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2 万元,农机报废补贴的操作程序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 号)相关要求执行,如有政策调整,具体补贴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 号)、《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 号),对车龄 8 年及以上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且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 8 万元;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的,每辆车补贴 4.2 万元。具体操作指南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汽车报废更新。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 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 2 万元、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 1.5 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五)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于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车再购买新车给予分档补贴,购买新车为燃油车的,价格 5 万(含)至 15 万元的补贴 6000 元,价格 15 万(含)至 25 万元的补贴 10000 元,价格 25 万(含)元以上的补贴 15000 元;购买新车为新能源汽车的,在燃油车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 3000 元。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转让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此标准申请补贴,相关转让的旧车须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六)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 2 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含投影仪)、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含嵌入式、家用中央空调)、热水器(含壁挂炉、小厨宝)、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含集成灶)、空气净化器、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含电压力锅)、电风扇、家用冰吧、洗碗机、净水器、智能马桶(含马桶盖)等 17 类绿色节能家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成交价格的 15%,对购买 1 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给予产品成交价格 5% 的补贴。消费者购买家电商品时,在支付环节直接享受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数量,有国家政策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他情况另行规定。后续根据专项活动实施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可增补商品品类。具体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和商品品类,由省商务厅另行发布。

(七)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省各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助力实现非标电动自行车退出。对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或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消费者在支付环节直接享受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八)家装家居改造。支持绿色建材产品消费,对购买家具、门窗、卫生陶瓷、室内板材、地瓷砖、涂料、暖通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绿色建材产品的个人消费者发放消费券,补贴标准为成交价格的 15% 左右,每人限领取 3000 元额度,消费者免申即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绿色建材认证产品清单和企业名录,确定纳入补贴的范围,并组织绿色建材产品下乡。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行旧房改造、厨卫局部改造的惠民产品和服务。此块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人口规模、实有住宅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分配,并直接向各设区市安排。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九)居家适老化改造。对全省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家庭、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社会老年人自付 50%、补贴 50%,补贴上限每户 3000 元;困难老年人在每户 3000 元限额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全额补贴。社会老年人和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均实行依申请补贴。对已享受过政府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的困难老年人家庭,此次不重复补贴。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细化操作流程。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制定或落实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工作专线、广播电视、新媒体、通信运营商等渠道,持续做好权威政策解读,明确告知消费者补贴获取途径。持续开展“苏新消费”系列促消费等活动,分行业、分地区、分产品组织供需对接。结合开学季、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拓展消费场景。

(三)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使用绩效不高、严重偏离序时进度的,按程序调整后用于其他领域。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骗补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跟踪问效。切实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进度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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