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海在微博表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迪信通虚假宣传屏幕为“夏普/友达”系欺诈消费者行为,故判决退一赔三。从民事判决书上可以看到,原告在迪信通网站购买了两部红米Note2,单价899元,共付1798元,事后发现手机所使用的屏幕和摄像头同网站宣传的不一致,故原告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认为被告确实构成欺诈,要求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手机货款1798元,并且增加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394元。
根据上述判决书,可以知道此处的被告是迪信通,而不是小米,因为原告是在迪信通网站购买的红米Note2手机,算不算迪信通“躺枪”呢?此前沸沸扬扬的红米Note2“换屏门”简单说就是,小米宣传它用了夏普/友达屏幕,但实际上是国产厂商天马的屏,这种偷换概念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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