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告人逯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 9 月 22 日被逮捕。另一位黎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日被逮捕。
从公开内容可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404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黎某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据称,黎某雇佣逯某爬取淘宝客户个人信息近 12 亿条,并将其用于自身“淘宝客”业务,在微信群中进行淘宝商品的推广,从而获得淘宝网佣金与商家服务费,其名下公司期间收入 3952559.59 元,非法获利 340187.68 元。
裁判文书显示,逯某通过其开发的软件爬取淘宝客户数字 ID、淘宝昵称、手机号码等淘宝客户信息共计 11.8 亿条。逯某将其爬取信息中的淘宝客户手机号码通过微信文件的形式发送给黎某使用,共计 1971.26 万条。最后却由于爬取字段量巨大,经淘宝网站排查,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方案发。
被告双方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决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逯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逯某庭上辩称,
我只采集了五千万条,十一亿八千万条不是我采集的,是从其它地方下载的,我采集的信息没有传播,只有电话号码,没有身份信息,没有联系任何一个用户,没有得到利润。获利只有六七万或七八万元。
IT之家提醒:以下为裁判文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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