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9 月 14 日消息,在 2024 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 9 月 11 日发布 8 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其中,4 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4 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
IT之家注意到,这 8 起案例中还包含 1 起“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结合今年 6 月的报道来看,原被告双方为吉利和威马。
公告显示,2018 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两公司统称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 12 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 12 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 EX 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
法院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 2 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 6.4 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 100 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 12 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 100 万元等。
“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653 号】—— 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
“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383 号】—— 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1547 号】—— 反垄断行政处罚后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确定
“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 748 号】—— 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 1590 号】—— 技术秘密侵权判断及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
“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 0110 民初 8714 号】—— 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 19 号】—— 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终 4897 号】—— 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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